近年来,“职普强制分流”的话题很受业界关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究竟如何回应?修改背后的精髓是什么?有哪些新突破?通过认真对比研究,亲历了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洪宇认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10个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突破。
概念内涵的新突破——培养
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对于法律而言,概念的内涵表述一定要科学准确。从“技术技能人才”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概念内涵上这是个重大突破。概念的突破也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职业教育的培养目的更为明确,这也给教育工作者指出了育人的方向。
定位地位的新突破
——从“层次”到“类型”
新修订的职教法,在人才培养定位上首次明确地表述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同等重要地位”和“教育类型”这两个关键词使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是革命性的变化。
“当然,职业教育不是都往研究生的方向发展,但是职业教育体系里,一定也不能少了创新型的技能大师。”
管理体制的新突破——
由国务院建立工作顶层协调机制
任何一项工作要想扎实落地,一靠管理体制,二靠投入。对职业教育发展而言更是如此。
新修订的职教法第八条明确标明:“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并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如何牵头、如何协调等方面的职责作了清晰的说明。
体系框架的新突破——
突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新修订的职教法第十四条对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表述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办学层次的新突破——为培养
高精尖的技术技能人才留出空间
“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上的突破,为职业教育培养高精尖的技术技能人才预留出了空间,也为更好地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了法律支撑。
根据职业教育的定位、目标、特色与需要,实施研究生教育的比例不要太大,要体现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体现它内在的规律。
办学力量的新突破——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过去的职业教育主要由政府来办,鼓励“校企合作”。而现在,办学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法明确提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周洪宇表示,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证书制度的新突破——
既有学历证书又有学位证书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保障体系的新突破—
既有责任分工,又投入“真金白银”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
回应民众关切的新突破——对普
职比、升学、就业问题的新表述
近年来,“职普强制分流”的话题受到业界关注。“可以看出,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确实整体上‘强制’的意味越来越弱。”另外,新修订的职教法在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毕业生的证书颁发及如何为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创造一个平等的机会等方面都回应了民众关切的问题。
法律责任的新突破——
明确了责任和惩罚措施
新修订的职教法明确标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出台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肯定还有提升的空间。但这十大方面的突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关键问题,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还努力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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